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關於言論自由限制之審查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侮辱公務員罪,因涉對公務員之侮辱,應採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 B 監獄對受刑人言論之事前審查,其限制之目的須為重要公益,且手段與目的間應有實質關聯
- C 侮辱職務罪,可能涉及觀點之管制,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 D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係對於商業性言論之限制,原則上應採取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針對言論的管制分為兩種:一種是等你說錯話後再處罰你(事後追究),另一種是要求你說話前必須先給政府看過、獲得許可證才能開口(事前審查)。在保護言論自由的立場下,哪一種管制方式對民主社會的威脅更大?為什麼即便是一個普通的商業產品介紹,一旦政府要求「先審後播」,法院就會傾向於用最嚴格的眼光去檢視它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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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題結合了經典解釋與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你能答對代表對言論自由的審查框架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商業言論與事前審查的界線
雖然在一般的憲法理論中,商業性言論(Commercial Speech)所受的保障確實低於政治性言論,通常適用中度標準(Intermediate Scrutiny)審查。然而,釋字第 744 號解釋針對「化粧品廣告」明確指出,法律若要求在廣告刊登前須經主管機關核准,這屬於極為嚴厲的事前審查(Prior Restraint)。大法官認為,除非是為了防禦極其明確且立即的危險,否則原則上不允許事前審查。因此,選項 (D) 提到事前審查「原則上」應採中度標準,顯然低估了憲法對「審查制度」本身的嚴苛要求,這是本題最核心的誘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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