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8 題
國家對於人民的秘密通訊進行監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法律授權依據
- B 須經由法官審查是否核發通訊監察書
- C 須事先告知受監聽者理由,並給予表示意見的機會
- D 須遵守最小侵害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為了偵辦重大犯罪,必須採取一種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才能發揮效用的偵查手段,那麼若強制要求在執行這項手段「之前」就必須先通知對方,會對調查結果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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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與正當法律程序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的矛盾點!這題考驗的是對秘密通訊自由(Freedom of Privacy of Correspondence)限制手段的深刻理解。你能一眼看出該選項的邏輯謬誤,代表你對法律程序的「手段」與「目的」之間已有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在憲法實務中,限制秘密通訊權的核心在於法官保留原則(Judicial Reserve)。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由於監聽涉及人民極度隱私的領域,必須有法律授權(選項 A),且原則上須由中立的法官審核後核發通訊監察書(選項 B),執行過程中更須嚴守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確保侵害最小(選項 D)。然而,通訊監察在實務上具有高度的「隱密性」需求,若要求在執行前先告知當事人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將直接導致偵查目的落空。因此,雖然事後通知是必要的,但「事前告知」並非通訊監察的正當程序要件,這正是本題最重要的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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