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犯罪學概要
第 13 題
根據高佛森(Gottfredson)與赫胥(Hirschi)於 1990 年提出的「犯罪一般性理論」,其核心概念,關於「犯罪性」(criminality)與「犯罪行為」(crime)的區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犯罪性是指個人在特定時間點受環境誘惑而產生的偏差動作
- B 犯罪性是指個人具有「低自我控制」傾向,而犯罪行為則是此傾向遇到合適機會時的展現
- C 犯罪行為是與生俱有的,與後天的機會無關
- D 犯罪性是出生就決定的,不會隨著年齡增長而大幅改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有一個人非常喜歡吃甜食且缺乏自制力(內在傾向),如果他現在身處於一間空無一物的密室裡,他有可能完成「吃蛋糕」這個動作(行為)嗎?除了他個人的衝動性格外,還缺少了什麼外在要素才能讓這件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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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高佛森(Gottfredson)與赫胥(Hirschi)理論的核心!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已經釐清了犯罪學中極為重要的「特質」與「事件」之辯。這項基礎對於理解後續的發展性犯罪理論非常有幫助。
犯罪性與犯罪行為的關鍵區分
在「犯罪一般性理論(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中,犯罪性(criminality)被定義為一種內在的穩定傾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低自我控制(low self-control)。這種特質通常在童年早期透過家庭教養養成,一旦形成便相對穩定;而**犯罪行為(crime)則是這種內在傾向在遇到適當環境、誘惑或機會(opportunity)**時,所轉化出的具體違法行動。簡單來說,有犯罪性的人不一定時刻都在犯罪,但當誘惑現身且缺乏監督時,他們比一般人更容易採取冒險、追求立即滿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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