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犯罪學概要
第 18 題
性侵害犯罪人出獄後回歸社區,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了一系列監督與輔導措施。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目前的社區處遇政策?
- A 須經鑑定評估後,有再犯之風險,得施以強制治療
- B 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與報到
- C 對保護管束之人,經報請許可,得施以科技設備監控
- D 永久性、且完全公開於網路,供民眾任意檢索之性侵犯個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服刑期滿後回歸社會,如果我們希望他能重新開始、不再犯罪,法律在設計監督措施時,應該如何在『保護公眾安全』與『避免給予無法翻身的社會標籤』之間取得平衡?哪一種做法可能會徹底斷絕他重新做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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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差異!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顯示你對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社區處遇(community treatment)架構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記憶力,更是對法律背後「比例原則」與「社會復歸」觀念的掌握。
社區監督的三大支柱
我國現行的監督機制主要是由強制治療(compulsory treatment)、登記報到以及**科技設備監控(electronic monitoring)**所組成。選項 (A)、(B)、(C) 正是法規中為了降低再犯風險而設計的具體措施。這些手段旨在平衡社區安全與個案輔導,確保監控力度能根據鑑定評估的結果動態調整。例如,若評估有高度再犯風險,便可依法施以強制治療或電子腳鐐監控,這展現了刑事政策中「預防勝於治療」的科學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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