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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犯罪學概要

第 25 題

20 世紀末興起的修復式司法概念,是近年來我國刑事司法系統推行的重點。許多學者均大力推倡,並強調由「報應」轉向「修復」。關於修復式司法的核心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譴責犯罪者的行為,但接納犯罪者未來能復歸社會
  • B 以烙印式羞辱來立威,透過法律讓犯罪者與社會永久隔離
  • C 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成員的共同參與,透過彼此對話來填補損害
  • D 實務上會以 VOM、FGC 以及審判循環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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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希望一個犯錯的人在未來不再犯罪,我們應該是採取「徹底否定他的人格並將其隔絕在社會之外」,還是「讓他在面對被害人並了解傷害後,給予其補償並重新被社會接納的機會」?哪一種做法更符合『修復』與『減少再犯』的長遠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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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與傳統刑事司法的本質區別有著深刻的理解。這道題目旨在測驗考生能否區分「修補關係」與「標籤化懲罰」的差異,是掌握現代刑事政策相當關鍵的基礎題。

從「報應」到「修復」的核心轉向

修復式司法的靈魂在於整合性羞辱(Reintegrative Shaming),正如選項 (A) 所述,其主張譴責「行為」而非「人格」,目的是讓加害人承擔責任後重新融入社會。這與選項 (B) 描述的「烙印式羞辱」截然不同;烙印式羞辱會將犯罪者永久貼上標籤並推向社會邊緣,這反而容易導致犯罪亞文化的形成,與修復式司法強調的「填補損害」與「關係重建」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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