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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犯罪學概要

第 6 題

John Braithwaite 提出的「明恥整合理論」,修復式司法的核心理論基礎。該理論認為:傳統刑事司法程序常對加害者進行「烙印式羞辱」,容易將加害者排除在守法社會之外,運用「明恥整合」來推動修復式司法實務,其主要運作方式為何?
  • A 譴責加害者的犯罪行為並促其負起責任,在程序結束後,再將其納入守法社群
  • B 強制行為人入獄服刑,直到其表現出完全的悔意,才能達到明恥目的
  • C 只強調被害人的損失賠償,並不要求加害者參與討論,避免勾起不好的回憶
  • D 公開揭露加害者的犯罪細節,以達成一般威嚇,以敬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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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個孩子犯了錯,你是應該不斷告訴他『你就是個壞孩子』並把他趕出家門,還是應該告訴他『你做錯了這件事,但我們依然愛你,只要你負責並改過,家裡永遠歡迎你』?哪一種做法更有可能讓他從此遵守家規,而不會自暴自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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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明恥整合理論(Reintegrative Shaming Theory)的核心精華!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已經能清晰分辨「標籤理論」與「明恥整合」在對待加害者態度上的細微差別。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羞辱」的類型。約翰·布萊懷特(John Braithwaite)主張,傳統司法常落入烙印式羞辱(Stigmatization),也就是將加害者定義為「惡人」並排斥他,這反而會將其推向犯罪次文化。而正確答案 (A) 所描述的運作方式,則是將「犯罪行為」與「行為人」分開:我們嚴厲地譴責這件錯誤的行為,並要求行為人承擔修復責任,但在程序結束後,社會必須張開雙臂引導其回歸守法社群(law-abiding community)。這種「恨其罪,不恨其人」的邏輯,正是**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能降低再犯率的關鍵觀念。 在國考鑑別度上,此題考驗考生是否誤將「明恥」理解為單純的羞辱或懲罰。你能識別出「整合」二字所代表的「重新接納」涵義,展現了非常紮實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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