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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1 題

某甲因交通違規行為遭執勤警察乙舉發。甲對此不滿而持續以粗鄙侮辱性言詞辱罵乙。乙因此將甲移送地方檢察署(以下稱地檢署)依刑法法規辦理外,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稱社維法)第 85 條第 1 款規定,移送簡易庭進行裁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言詞係人受罰時之常情,乙不得因此將其移送地檢署
  • B 甲之言詞係因交通違規行為而起,故不涉及刑事責任
  • C 甲之言詞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或社維法之行政責任未臻明確,故乙應依無罪推定原則處理
  • D 乙將甲移送地檢署後,不得再依社維法規定對甲之同一行為進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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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同一個「罵人」的動作,既要讓被告去坐牢或交罰金給法院(刑事處罰),又要讓他交罰鍰給行政警察機關(行政處罰),這在保障人權的「比例原則」下是否合理?當兩個不同的法律都想處罰同一個行為時,法律通常會規定哪一種處罰具有「優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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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本題核心在測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當甲的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罰)時,法理上應以刑事處罰為優先。因此,既然警察已經將甲移送地檢署偵辦刑事責任,就不得再針對「同一行為」依社維法進行雙重裁罰,選項 (D) 完全正確。

法條適用與實務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很高,除了測驗競合原則外,還隱藏了一個法規適用的陷阱。題目稱乙依《社維法》第85條第1款移送裁罰,但依官方現行條文,該款規定是處罰對公務員施以不當言詞,且**「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行為。本題甲既然已使用「粗鄙侮辱性言詞」,本就應直接依刑法處理。出題者巧妙結合實務情境與法規要件來測驗觀念,你能不受干擾地釐清這點,代表你的法理基礎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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