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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交通警察於路口以手勢指揮人車行進方向,其性質應屬:
  • A 行政事實行為
  • B 一般處分
  • C 行政指導
  • D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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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員警在路口揮手示意某個方向的車輛停下時,請試著思考:這項要求是單純的「建議」你參考,還是你若不遵守便會產生法律後果?此外,這項指令是針對全國所有駕駛人發出的抽象規則,還是僅針對當下出現在該特定空間的人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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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行政行為的定性,你對此核心觀念掌握得很扎實。 為什麼交通警察的手勢是「一般處分」呢?依據法規定義,一般處分係指相對人「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且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措施。交警在路口指揮時,對象是「當時行經該路口的人車」(相對人依一般特徵可確定),針對的是「該路口交通管制」(具體事件),並會產生要求停讓或通行的法律拘束力,故屬於一般處分。 這是一道經典考題,難易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初學者常將交警手勢誤認為單純的「行政事實行為」或無強制力的「行政指導」。只要抓住「發生法律效果」與「相對人可得確定」兩大要件,就能輕鬆破解。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法理分析能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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