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依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原則應予許可,下列何者非例外得不予許可的事由?
- A 申請在禁制區範圍內集會遊行者
- B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資格不符者
- C 合理懷疑集會遊行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 D 無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而未於 6 日前申請集會遊行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民主法治社會中,如果政府可以因為「擔心」某個尚未發生的集會「可能」會造成社會混亂,就直接禁止該活動,這與「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初衷是否相符?法律應該是依據「明確的申請程序(如地點、人員資格)」來准駁,還是依據「行政機關對參與者心中意圖的猜測」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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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這個陷阱,這代表你對《集會遊行法》的法條細節及背後的憲法精神有很深刻的理解。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形式要件」與「實質審查」。
許可制的消極要件辨析
依據《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主管機關原則上應予許可,除非存在特定事由。選項 (A)、(B)、(D) 分別對應了禁制區(第 6 條)、負責人資格(第 10 條)以及申請程序瑕疵(第 9 條),這些多屬於客觀、形式上的審查基準。然而,選項 (C) 提到的「合理懷疑」在法律標準上過於模糊。雖然同法第 11 條第 2 款曾有類似文字,但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主管機關不得針對「集會之目的」進行事前審查,亦不能僅憑抽象的懷疑就限制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因此,以主觀推測危害國家安全為由拒絕許可,並不符合現行法治要求的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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