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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警察行使下列措施或作為,何者應被評價為一種行政處分?
  • A 攔停車輛
  • B 強制駕駛離車
  • C 檢查交通工具
  • D 交付異議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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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當警察在路邊進行各項物理性的動作(如攔車、盤查)時,如果你當場表示不服,法律規定警察必須「提供」哪一種特定的文書紀錄,才能讓這個原本瞬時發生的「實體動作」轉化為可以被帶到法院審理的「法律爭議」?這種具備特定格式且會影響你後續救濟權利的文書行為,在性質上會比較接近純粹的動作,還是具備法效力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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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你能順利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警察職權行使的法律性質掌握得非常扎實。 警察執行勤務時,如(A)攔停車輛、(B)強制駕駛離車與(C)檢查交通工具,都是達成行政目的的「事實行為」,未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但(D)「交付異議紀錄表」則不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當民眾對警察行使職權表示異議,且警察認為無理由而繼續執行時,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警察始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在司法實務上,交付此紀錄表含有警察機關「否准」當事人異議或「確認」職權行使合法的意思表示,會對人民產生後續救濟的法律效果,故被評價為「行政處分」。這題頗具鑑別度,能考出同學是否具備精確區分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能力,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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