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6 題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原則上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如果主管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其申請之效力為:
- A 視為許可
- B 視為不許可
- C 推定為許可
- D 推定為不許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透過「行政怠慢」(故意不處理)來侵害人民的憲法權利,那麼當政府在期限內保持沉默、不發一語時,法律應該將這份「沉默」解釋為對人民有利還是不利,才能最有效地保障權利的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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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集會遊行法》的核心規範!你對於行政機關處理申請案件時的「時效性」與「法律效果」有著相當扎實的基礎。
默示許可的法律設計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為了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的集會自由,避免行政機關利用拖延手段來實質阻礙集會,法律特別明定若主管機關未於第 1 項所定 3 日內通知,則產生視為許可(deemed permitted)的法律效果。這在法學上稱為「法律擬制」,確保負責人能如期舉行活動,而不必受制於行政機關的消極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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