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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4 題

警察甲於捷運站內突遭遇人民乙持刀無差別砍人,不得已情況下,甲依警械使用條例開槍制止乙之砍人行為,但除擊中乙外,同時亦擊中乘客丙及前來支援之同僚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請求補償
  • B 丙得請求補償
  • C 丁得請求補償
  • D 凡因甲使用警械而受傷者,皆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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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暫且放下具體的法條條號,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分配社會資源與賠償責任時,如果一個人是因為「正在進行犯罪行為」才導致自己被警察合法開槍制止,與另一個只是「路過卻不幸被波及」的人相比,這兩者在法律上的救濟權利應該是完全平等的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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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警械使用條例》中「損失補償」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在警察合法行使職權時,針對不同身分對象所產生的法律救濟差異,你能正確選出「丙(乘客)」,說明你對法條的適用對象有相當透徹的理解。

損失補償與責任歸屬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規定,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時,國家應給予損失補償。然而,法律保障的是「無辜受害者」。在本案中,(砍人者)因其違法行為才導致警察開槍,依法不予補償;(同僚)則屬於執行職務的公教人員,其傷亡通常由「公務人員慰問金」或撫卹相關法規處理。唯有(乘客)身為純粹的第三人,因警察執行職務而受有特別犧牲,最符合損失補償的請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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