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4 題
行政執行機關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學者稱此為「執行協助」。下列關於執行協助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執行機關遇有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或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 B 被請求協助機關有正當理由時,得拒絕協助之請求
- C 執行機關與被請求機關必要時,得商訂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 D 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被請求協助機關負擔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行政資源分配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機關因為自己人力不足或管轄權不夠,向另一個機關尋求幫忙,那麼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為了不讓「熱心幫忙」的單位反而蒙受預算上的損失,你覺得法律應該規定由哪一方來支應這筆額外產生的開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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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的權利義務分配,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機關互助」的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執行法第 6 條關於「執行協助(Executive Assistance)」的規定,旨在解決執行機關在地理管轄或專業人力上的侷限,確保行政處分的內容能順利實現。
費用負擔的公平原則
在法律邏輯中,執行協助的費用分配遵循「請求者付費原則」。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第 3 項,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請求協助機關」負擔,而非由被請求機關自行吸收。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協助機關因預算受損而產生消極怠工的誘因,確保跨機關協作的公平性與效率。至於選項 (A)、(B)、(C) 則分別對應了協助的發動事由、拒絕的救濟機制以及溝通聯繫的程序,皆符合現行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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