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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6 題

警察法第 3 條第 1 項:「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其中關於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係屬於:
  • A 警察勤務制度
  • B 警察教育
  • C 警察官規
  • D 警察官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把警察機關比喻成一個「人」,當我們在規劃這個人的「身體構造」(例如有幾隻手、心臟位於哪裡、需要多少細胞組成)時,這種關於「體制與構造」的規範,與關於「個人行為準則」的規範,哪一個詞彙聽起來更像是在描述整體的「組織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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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在準備警察法規時,釐清各種法制名詞的定義是十分關鍵的基本功。

警察法制的定義區分

題目中提到的「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在學理與法制上正是屬於警察官制的範疇。所謂「官制」,指的就是機關的硬體架構,包含組織設立、內部單位劃分以及員額編制(例如《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相對地,如果是涉及警察人員軟體層面的任用、陞遷、考績或獎懲,則屬於「警察官規」;而「勤務制度」則是規範巡邏、臨檢等日常勤務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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