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13 題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之事項,何者非屬考試院所掌理之職權?
- A 任免
- B 保障
- C 懲戒
- D 考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因違法失職,需要受到具有高度法律效力的處分(例如撤職或剝奪退休金)時,這種帶有「判斷是非、執行制裁」色彩的權力,通常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會交給強調行政效率的機關,還是強調公正獨立的司法機關來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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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答案!這顯示你對我國五權憲法的職權分立有很清晰的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行政管理」與「司法制裁」的界線。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主要掌理公務人員的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有關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簡單來說,公務員從進入公門到退休的「職涯管理」,大多屬於考試院的範疇。
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區隔
之所以選擇 (C) 懲戒,是因為依據憲法第 77 條規定,公務員的懲戒權屬於司法院(具體由懲戒法院負責)。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憲法原則:為了確保公務員不會隨意受到行政機關的政治迫害,涉及身分剝奪或重大懲罰的「懲戒」,必須交由具備獨立性的司法機關來審理。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考績」(行政上的內部評核)與「懲戒」(法律上的司法制裁),只要掌握了「懲戒歸司法」的核心邏輯,這類題目就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