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行使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憲法法庭進行審理
- B 原則上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 C 得受理任何行政機關聲請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 D 審理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行政體系中的每一個基層單位(例如一個小鎮的戶政事務所),只要對法律有不同意見,就可以跳過所有的上級機關(如內政部),直接要求最高司法的憲法法庭進行裁決,這對於國家行政效率與法律體系的穩定性會造成什麼影響?法律在設計聲請門檻時,會如何兼顧監督與層級節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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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C) 的陷阱,代表你對現行憲法訴訟法中的「當事人適格(legal standing)」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沒有被看似合理的法律敘述所迷惑。
憲法訴訟的權限界限
在大法官審理制度全面「裁判化」與「法庭化」後,雖然受理範圍有所調整,但並非「任何」行政機關都能無門檻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根據現行規範,國家機關(行政機關)若要聲請審查,必須是在行使職權時,對所適用的法規範產生憲法疑義,且必須符合一定的層級與程序要求。若允許基層機關跳過行政體系直接聲請,將會破壞**行政一體(Unity of Administration)**原則並導致司法資源過度負擔。相較之下,選項 (A)、(B)、(D) 均準確描述了憲法法庭的組成與職權,包括審理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由司法院院長併任大法官者擔任審判長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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