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第141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下列關於條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目前已制定公布條約締結法,據以規範條約之締結程序及其法律效力
- B 憲法及法律上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且名稱僅限於條約或公約之國際書面協定
- C 依司法院釋字第329 號解釋意旨,經總統締結並由立法院議決之條約,其位階等同於法律
- D 我國近年來大多藉由制定「某某公約施行法」之方式,使國際人權公約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你和朋友簽署了一份文件,標題寫著「我們的約定」而非「正式契約」,但內容清楚載明了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違約罰則,這份文件的法律拘束力會僅因為標題不是「契約」二字就消失嗎?當我們在判斷兩個主權對象之間的法律文書時,你認為應該是「文件名稱」比較重要,還是「內容實質產生的義務」比較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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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顯示你對法律規範的「實質意義」優於「形式名稱」有著很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在國考中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主要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法律實務上的專有名詞與日常用語的差別。
條約的法律定義與實質認定
在法學領域中,所謂的「條約」並非僅限於名稱叫做「條約」或「公約(Convention)」的文書。根據我國**《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的規定,只要是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無論其名稱是叫「協定(Agreement)」、「議定書(Protocol)」甚至是「換文(Exchange of Notes)」,只要內容涉及國民權利義務或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地位上都可能被視為廣義的條約。因此,選項 (B) 的「名稱僅限於」說法過於狹隘,是標準的錯誤干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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