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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0 題

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因時效完成而產生抗辯權
  • D 請求權之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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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已經採取了明確且具體的法律行動來要求履行義務,而非消極地讓時間流逝,你認為法律會如何看待這段正在倒數的時效?是會讓它毫無影響地繼續計時,還是會因為這個「積極行使權利」的動作而產生暫停或重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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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法上請求權的關鍵觀念!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有關時效的規定,以及公法與民法之間的細微差異有很深刻的認識。

公法請求權的期間與效力

首先,我們來複習法定的時效長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或 10 年間(請求權人為人民時)不行使而消滅。因此,選項 (A) 與 (B) 的年限剛好記反了。此外,公法時效與民法最大的不同在於「法律效果」:民法時效完成是賦予債務人「抗辯權(Defense right)」,但公法為了維持法秩序的安定,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是「權利當然消滅」,這也是選項 (C) 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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