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1 題
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之資料,首先可排除「可直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型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閱讀一條法律規範時,如果你僅僅根據字面上所呈現的文字意義,來推論它所包含或排除的對象,而不去追溯過去的立法紀錄,也不去對照其他法條的結構,這種最直觀、最「依字找義」的分析方法,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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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字表面推導的「文義解釋」
在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中,法院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第 6 條「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的文字進行解析。所謂的文義解釋(Grammatical Interpretation),指的是從法條使用的文字、語法及字面意義,來確定法律規範的內涵。當法院認為「無從識別」在字面上理所當然地排除了「可以直接識別」的資料時,正是停留在文字最直觀的「射程範圍」內進行判斷,而尚未涉及立法目的或法律體系的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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