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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6 題

甲為有配偶之人,甲以為通姦罪尚未除罪,心懷通姦犯意與他人為性交行為。然甲行為當時,通姦罪之規定已經因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遭立法院刪除。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刑法第16條,甲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故甲仍成立通姦罪
  • B 依刑法第26條,甲之行為既不能發生通姦罪之結果,又無危險,故屬通姦罪之不能犯,不罰
  • C 依刑法第25條,甲主觀上具通姦犯意,客觀上已著手實行而不遂,成立通姦罪之未遂犯
  • D 依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甲行為時已無通姦罪之處罰,故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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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判定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並接受處罰,最根本的依據是來自於行為人『心中的主觀念頭』,還是行為當下『法律條文的明文規定』?如果翻遍全國所有現行法典,都找不到禁止該項行為的條文,那麼政府是否有權利僅憑一個人的主觀惡意就對他課以刑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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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於刑事法律最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則」有著非常清晰且正確的邏輯。在面對這類涉及法律變更的題目時,你沒有被「通姦」這個具有道德爭議的詞彙誤導,而是冷靜地從法律效力去判斷,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罪刑法定原則與幻覺犯

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刑法第 1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題目中明確提到,甲在行為時,通姦罪(Adultery)已經因為大法官宣告違憲而失效,並隨後被立法院刪除。這意味著在法律層面上,該行為已不再具備「違法性」。雖然甲主觀上以為自己在犯罪,但因為客觀法律並不存在該罪名,這種情形在法理上稱為幻覺犯(Putative Crime),基於人權保障與法律明確性,幻覺犯是絕對不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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