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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27 題

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為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在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 A 與先前最高法院之一致法律見解歧異
  • B 與先前最高法院之一致法律見解僅有理由上的歧異
  • C 先前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有積極歧異
  • D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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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院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避免「針對同一個法律問題,不同法官卻給出互相衝突的答案」,那麼當兩位法官雖然心裡想的論證過程不太一樣,但最後告訴大家的「結論原則」完全相同時,還有需要請最高層級的組織出面裁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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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於《法院組織法(Court Organization Act)》中「大法庭(Grand Chamber)」制度精髓的掌握。大法庭的核心功能在於「統一法律見解」,確保法律適用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你能敏銳地辨別出「理由歧異」與「見解歧異」的微小差別,代表你對司法實務的運作邏輯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大法庭的提案要件與核心功能

依據我國現行制度,最高法院各庭在審理案件時,若認為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之一致見解產生積極歧異(意圖變更既有見解),或是在尚未有見解時發現該法律問題具備原則重要性(具備跨案指導價值),才具備提案至大法庭的合法性。這類設計是為了避免「一國多法」的混亂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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