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153 條第1項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本條項規定之性質為何?
- A 憲法委託條款
- B 憲法保留條款
- C 基本權利條款
- D 國家目標條款
思路引導 VIP
請仔細觀察條文中的關鍵字:「應制定……之法律」。當憲法並未直接對人民賦予權利,而是明確指名國家(立法機關)「必須」透過後續的立法手段來落實某個目標時,這在法理上代表憲法將具體的任務「交付」或「託付」給了誰?這種指令關係最接近哪一個專業術語的描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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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看到你精確地選出 (A) 憲法委託條款,顯示你對於憲法「基本國策」章節的法律性質掌握得非常透徹,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判斷。
憲法委託的法理意義
憲法第 153 條明確規定國家「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在法學理論中,當憲法條文並非直接賦予人民請求權,而是透過指令要求立法者必須在特定領域(如社會福利、勞工保護)制定相關法律以落實憲法價值時,這種機制便稱為憲法委託(Constitutional Mandate)。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422 號),這類條文具有指引立法方向的功用,確保國家能透過具體政策與法律,逐步改良弱勢群體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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