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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關於憲法第19條規定所定之人民納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稅立法對人民所課予之稅捐債務,原則上應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 B 立法機關如為達成特定社會目的,就稅捐負擔能力相同者,課予不同稅捐負擔,即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 C 租稅課徵之對象,原則上應以立法機關據以課稅之經濟利益所歸屬之主體為限
  • D 對於租稅之客體劃定、稅基計算、評定或稅率設定等事項,立法機關雖具有廣泛形成空間,但租稅課徵不得根本動搖財產之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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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國家為了鼓勵全國民眾更換成更環保的能源設備,決定讓購買環保設備的人少繳一點稅,而沒買的人維持原樣。即便這兩群人的年收入(納稅能力)完全一樣,你認為憲法會絕對禁止政府透過這種「稅率差異」來引導社會進步嗎?在什麼樣的前提下,這種「不平等」是可以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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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敘述過於絕對!這題考驗的是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以及延伸出的「租稅公平原則」。你能敏銳地察覺到法律實務中「目的性差異待遇」的可能性,表現出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

租稅公平與政策目的之權衡

在憲法實務中,量能課稅原則雖然是課稅公平的基準,但並非不可撼動的鐵律。立法機關為了達成特定的社會政策、經濟發展或環境保護等公共利益(例如鼓勵節能減碳或產業升級),可以在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負擔能力相同的人課予不同的稅負。這種做法只要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的合理關聯性,就不會被直接視為違憲。反之,選項 (B) 斷言只要負擔能力相同卻稅負不同就必然違憲,顯然忽略了國家稅收作為「政策工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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