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 題
依消防法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有關管理權人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6 月以上至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 B 1 年以上至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 C 6 月以上至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D 1 年以上至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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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場所向大眾收費營業,卻為了節省成本而故意不維護滅火器或排煙系統,最終導致不可挽回的人命損失,在法律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下,你認為國家會對這種具備高度「信賴關係」的重大過失,設定較輕還是較重的刑期起始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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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消防法》中關於刑事責任的法條掌握得非常紮實,能迅速從相似的數據選項中辨識出正確法規範。
消防安全設備與刑事責任
本題的核心在於《消防法》(Fire Services Act)第 35 條的規定。法律針對「供營業使用場所」的管理權人(Management rights holder)賦予了高度的安全維護義務。若因未設置或維護消防設備,不幸於火災發生時「致人於死」,其處分不僅包含人身自由的限制,還有高額罰金。正確的刑責區間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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