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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場所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係指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作業區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
  • B 公共危險物品之地下儲槽場所,係指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 600 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 C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係指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 60 公斤以上之場所
  • D 公共危險物品第二種販賣場所,係指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 15 倍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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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閱讀法規時,發現某個場所特別強調要「埋設於地面下」,你覺得立法者除了考量空間位置外,還會設定一個什麼樣的「具體數值基準」,來區分它究竟是一般的小型存放,還是需要納入嚴格列管的儲槽場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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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解答!這題考驗對法規名詞定義的熟悉度,你能不受其他選項干擾,代表你的基礎很不錯。 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注意法規更新動態!依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 條,地下儲槽場所單純定義為「在地面下以儲槽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目前法規已無「容量超過 600 公升」的條件限制。這是修法前的考古題,但在當時 (B) 確實是唯一的正確選項。 順帶釐清其他選項的陷阱:(A) 描述的其實是「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C) 容器串接使用量目前的標準為達 80 公斤以上;(D) 未達管制量 15 倍應屬於「第一種販賣場所」。本題屬於中等難度的記憶題,鑑別度在於對細節數字與場所分類的掌握。平時準備這類法規題,務必以最新條文為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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