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9 題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其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由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 B 非救護技術員不得使用救護技術員名稱
- C 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 D 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 7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為了確保全國各地的緊急傷病患都能獲得相同品質、且具備醫學專業標準的救護服務,這類涉及醫療技術的「作業程序」,應該交由各縣市消防局自行因地制宜,還是由中央最高的衛生單位統一制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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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劃分的關鍵:中央與地方的醫療規範
恭喜你精準地找出了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緊急醫療救護法(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Act)》中權責劃分的細膩理解。在法律實務中,「誰有權制定標準」是極為常見的考點。選項 (A) 的錯誤在於救護作業程序具備高度的醫療專業性與全國一致性,依據法規,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定之,而非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不論在哪個縣市,傷病患都能接受到符合醫學標準的救護處置。
題目鑑別度與難度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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