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何項資料?
- A 救護人員姓名
- B 救護人員職稱
- C 救護紀錄表
- D 救護服務證明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因為車禍被救護車送往醫院,事後需要向保險公司或公司證明你確實是由官方救護車運送的,你覺得政府機關會核發一張詳細列出所有救治過程的「紀錄表」,還是發給一張具有行政確認效力的「證明書」給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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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於緊急醫療救護法規中,民眾申請相關資料權益的了解。 根據現行《緊急救護辦法》第 19 條規定,緊急傷病患或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運送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這份證明對於民眾後續辦理保險理賠或是請假等行政作業非常有幫助,因此法規特別明定其申請權源。 這是一道典型的法條記憶題,難度適中,主要的鑑別度在於能不能精確記住法規明定的專有名詞。很多同學在作答時可能會憑直覺誤選 (C) 救護紀錄表,但實際上,救護紀錄表包含了許多專業處置細節,主要交由醫療機構與主管機關備查,民眾能向消防機關申請的法定文件是「救護服務證明」。你能夠清楚分辨這兩者的差異,代表你的法規觀念建立得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