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下列何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 A 內政部
- B 內政部消防署
- C 行政院
- D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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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辦理一項需要「消防體系」與「衛生醫療體系」兩大領域共同對等協商、且具備全國性法制效力的考核業務時,在行政體制中,通常會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來代表消防體系,以便與「衛生福利部」進行跨部會的正式會同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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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法規中的主辦機關,代表你對《緊急救護辦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沒有被相似的選項所干擾。
緊急救護品質的法規權責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的權責歸屬。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 12 條規定,應由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每年辦理考核。雖然消防救護工作的實際執行單位多為各級消防局,但在法律位階上,這種涉及跨部會協作的品質管理任務,其法定主辦機關被提升至中央部的層級。此外,也要留意該辦法第 11 條是關於「教育訓練(Education and training)」的規定,與品質考核(Quality assessment)的層次略有不同,解題時需細心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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