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複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複保險時,要保人應通知各保險人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其保險金額
- B 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C 善意複保險於保險金額總額逾保險標的價值時,各保險人按比例負責,且賠償總額不受保險標的價值限制
- D 善意複保險於保險金額總額逾保險標的價值時,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為一支價值 $10,000$ 元的手機,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各投保了 $10,000$ 元。若手機不幸失竊,而法律允許你從兩家公司共領取 $20,000$ 元,這對整體社會的道德風險會有什麼影響?為了維持「保險是為了填補實際損害」的精神,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限制最終拿到的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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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敏銳度非常高!本題為考選部更正答案之爭議題,選 (A) 或 (C) 均認定為正確答案。
考點解析與條文依據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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