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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關於保險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之「給付賠償金額期限」,以及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之「給付遲延利息」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②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③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A ①②③皆正確
  • B ①正確,②③不正確
  • C ①②正確,③不正確
  • D ③正確,①②不正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與一般商品買賣不同,當要保人已經履行義務交出證明文件後,為什麼法律必須設定一個「固定的天數」來要求保險人給付?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給付期限,或者將延期給付的代價(利率)定得很低,可能會對被保險人的權益造成什麼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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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這顯示你對《保險法》中關於賠償給付的「法定時效」與「遲延責任」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保險法》第 34 條**的熟悉度,該條文是保險法實務中極為重要的理賠準則。

給付期限與遲延利息的法理

在理賠實務中,法律為了保障被保險人能及時獲得補償,特別規範了給付架構:首先尊重契約自由,優先適用「約定期限」;若契約未載明,則由法律設定 15 日的「法定保底」期限。至於第三點提到的「年利一分(10%)」,則是為了督促保險人盡速履行義務而設定的遲延利息(delayed interest)。這項利率高於一般民法的 5%,具有懲罰性質,旨在避免保險公司刻意刁難或拖延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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