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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第 三 題

保險公證人如發現有第三人行為涉入事故成因,即應考量保險代位之追償問題。請申論保險代位之功能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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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辨識考點為「保險代位權的制度目的與功能」。應按下列順序展開論述:首先點出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的法源與基本概念,接著從保險的核心原則(損害填補原則)出發,分點詳述保險代位權的功能。必提的關鍵字包括: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得利(雙重受償)、防止加害第三人免責、減輕保險人負擔(降低保費)、加速被保險人受償。時間分配建議:約22分鐘,確保每個功能點都有適當的解釋與法理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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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保險代位權(Subrogation)的制度設計初衷,以及其在保險法理、社會經濟與損害賠償體系中所扮演的多重功能。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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