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一般查勘鑑定
第 二 題
二、要保人 A 以其所有之車輛,向保險人 B 投保車體損失保險乙式(自用),保險期間內 A 開車自撞路旁電線桿,無造成任何人員傷亡,僅造成車體受損,故未報警直接離開現場;惟經查勘鑑定後,保險人 B 以其「肇事逃逸」為由,拒絕給付,試論保險人拒絕理賠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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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題時,需掌握「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承保範圍與「除外不保事項」之認定。爭點在於:「僅有車體與財物受損,無人傷亡,未報警離開現場」是否構成保險契約所稱之「肇事逃逸」。論述時,應先比較刑法上肇事逃逸罪(限致人死傷)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含無人傷亡之肇逃),接著強調保險契約將肇事逃逸列為不保事項之「立法目的」(防範酒駕等道德危險、保全證據)。最後引用實務通說,推導出保險人拒賠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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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在於探討自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中「肇事逃逸」除外責任條款之適用範圍與解釋。主要爭點為:「僅造成財物受損(無人員傷亡)且未報警離開現場」是否構成保險條款中的肇事逃逸,進而使保險人得主張拒絕理賠。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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