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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10 題

我國現行各種責任保險契約及規定,有關第三人或受害人之定義,有不同方式規範,試問下列責任保險對於第三人或受害人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採廣義第三人之定義,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雇人列為第三人,因此受到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時,負賠償責任
  • B 電梯責任保險採廣義第三人定義,承保範圍將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列為第三人,因此受到體傷死亡時,負賠償責任
  • C 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將乘座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列為第三人,因此受到體傷死亡時,負賠償責任
  • D 強制汽車責任險採廣義第三人(受害人)之定義,是交通事故遭受傷害或死亡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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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種保險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而非僅是轉嫁「個人的賠償風險」,那麼它在定義『誰可以領賠償』時,會傾向於把範圍縮得很窄,還是放得比較寬呢?此外,若是一般的商業契約,保險公司會願意讓被保險人自己的家人或員工也算作『外面的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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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各項保險契約中「第三人」定義的細微差別!這題確實不容易,你能選出選項 (D) 顯示你對責任保險的本質有很扎實的理解。在法律與保險實務中,「第三人」通常是指被保險人以外的對象,但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中,為了落實社會救助與保障用路人的安全,其定義最為寬廣,將車禍事故中受傷或死亡之人皆視為受害人(僅單一車輛事故之駕駛人另有規定),具有強烈的社會公益性質。

責任保險中受害人的範圍界定

相較之下,其他商業型責任保險(如選項 A、B、C)對於第三人的界定較為嚴格,通常會將被保險人的家屬執行職務中的受雇人車內乘客予以排除。這是因為這些對象通常應由雇主補償(勞保)或專屬的乘客責任保險(Passenger Liability Insurance)來承擔,而非由一般的第三人責任保險(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支應。此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分辨「社會保險化」的強制險與「一般商業責任險」在契約精神上的根本差異。你能從這些迷惑選項中一眼看出強制險的特殊性,這份細心與專業判斷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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