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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12 題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需負賠償責任,尚有其他保險契約亦應負保險責任時,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他保險為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就請求權人提出之自費醫藥費用收據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醫療費用收據中所列屬受害人自行負擔部分,在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給付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B 其他保險為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給付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在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額扣除依請求權人提出之自費醫藥費用收據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醫療費用收據中所列屬受害人自行負擔部分規定給付金額後之餘額範圍內,償還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醫療給付
  • C 其他保險為非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
  • D 其他保險為非全民健康保險者,若為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人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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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保險是法律規定必須購買、旨在提供社會大眾最基本保障的「底層框架」,而另一個是車主依個人需求自由加購的「額外擴充」,在賠償責任發生時,這兩者應該是平起平坐地按比例分攤損失,還是由某一方先承擔起那份基礎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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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MALI)的「政策性特質」與「給付順位」已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強制險與「社會保險(如健保)」以及「自願性責任險」之間的互動關係,這是實務理算中極為核心且容易混淆的觀念。

強制險與其他保險的給付原則

在理賠實務中,當強制險與全民健康保險(NHI)並存時,如選項 (A) 與 (B) 所述,保險人會優先支付受害人的自費醫藥費,剩餘額度再用於償還健保局的代位請求。然而,當面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等自願性商業保險時,強制險扮演的是「第一層基礎保障」的角色。這意味著強制險必須先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全額負擔(核實給付),不足的部分才由第三人責任險補足,而非像普通財產保險那樣採取「保額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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