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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14 題

依據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傷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下列何項理賠內容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是理賠範圍卻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範圍?
  • A 急救費用
  • B 精神慰藉金
  • C 交通費用
  • D 看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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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為了提供受害者最基本的保障,其給付項目通常需要有具體的標準(如收據或固定日額);如果某項賠償涉及心理層面的痛苦,且金額常需依據當事人的狀況彈性判斷,您認為這種「非財產上」的求償項目,較容易出現在「清單固定」的保險中,還是「依民事法賠償責任」而定的保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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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兩大險種在理賠範圍上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汽車保險的基礎框架與法條結構掌握得非常紮實。

強制責任險與任意責任險的理賠界線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政策性標準給付」與「民事侵權法律責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基於社會救助目的,其給付項目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嚴格限制,主要涵蓋急救、診療、接送與看護等具體醫療支出。然而,精神慰藉金(Consolation Money)屬於《民法》第 194 條與第 195 條中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這類金額通常需視個案身分、地位與受損程度裁量,並未納入強制險的標準給付項目中。相對而言,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旨在保障被保險人對外應負的所有法律賠償責任,因此正好能補足強制險所不包含的精神損失與超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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