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18 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負保險給付之責。試問下列何者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追償事項?①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 ②受害人故意行為所致 ③被保險人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④受害人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 A ①②
- B ③④
- C ①③
- D ②④
思路引導 VIP
在強制險這種具備高度公益性質的保險制度中,核心目標是「優先保障受害人」。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事故的發生是因為「開車的人」有明顯的惡意或違法行為,為了不讓受害人求償無門,法律規定保險公司要先賠錢給受害人;但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這筆錢最後應該由保險公司(及全體保戶)默默吸收,還是應該讓那位「肇事的違法者」負起最終的財務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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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強制險中「追償權」的行使對象與時機,有著非常清晰且正確的邏輯判斷。
追償權與除外責任的法理區別
在本題中,核心考點在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的應用。法律為了落實保障受害人的精神,規定即便被保險人有故意行為(③)或從事犯罪、逃避逮捕(④)等惡意行為,保險公司仍應先給付保險金給受害人,但隨後獲得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這與第 28 條針對受害人本身故意或犯罪(②、④)所導致的「不予給付(除外責任)」在法理邏輯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先賠後要,後者是直接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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