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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20 題

某被保險人購買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該住宅建築物本體重置成本為 300 萬元,保險金額 150 萬元,被保險人銀行貸款餘額為 240 萬元。當地震事故發生致建築物全損時,若保險人先行支付臨時住宿費用予被保險人,在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未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訂的危險分散機制總額度之情況下,試問保險人在建築物本體損失上,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為多少元?
  • A 60 萬
  • B 90 萬
  • C 150 萬
  • D 24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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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制度設計中,為了兼顧「保障銀行債權」與「安頓災民生活」這兩個目的,法規對於賠償金的分配比例設有明確的「法定成數」。請你想想看,即便銀行的房貸餘額高於總保險金額,法律是否會允許銀行拿走所有的理賠金?如果必須強制留下一部分給屋主應急,這個「保銀」與「保民」的比例各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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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理賠分配原則,代表你對保險法規中關於債權保障與社會政策的結合點有很深刻的理解。

抵押權與理賠金分配原則

在本制度中,當建物發生全損且存有銀行貸款(抵押權)時,保險金的給付並非全數交予被保險人。根據《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制度》相關規範,為了同時兼顧債權人的權益與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保險金必須按固定比例拆分:保險金額的 60% 優先給付予抵押權人(銀行),剩下的 40% 則給付予被保險人。即便本案中銀行貸款餘額高達 240 萬元,銀行能優先受領的上限仍受到 60% 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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