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25 題
保險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有那些義務?①損失發生的通知義務 ②複保險的通知義務 ③損害防阻義務 ④保全代位權義務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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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您同時向兩家公司買了相同的火險,保險公司應該在什麼時候知道這件事,才能最有效地評估承保風險,並防止有人為了領取雙倍理賠而故意縱火?是在火災「發生後」才去核對,還是在「簽訂合約」的那一刻就該確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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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各項義務的履行時機,這顯示你對《保險法》中被保險人義務的體系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選項中的各種「義務」名稱給混淆。
損失發生時的法定義務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首要任務是損失發生之通知義務(依《保險法》第 58 條),以便保險人能及時參與調查與理算;其次是損害防阻義務(第 33 條),要求被保險人採取必要措施減輕損失,體現誠信原則。此外,為了確保保險人在理賠後能順利向致損的第三人追償,被保險人負有保全代位權(Subrogation)之義務,不得隨意免除第三人的責任而損害保險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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