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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28 題

甲中餐廳向乙產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後,加繳保險費,投保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請問乙保險公司對於發生下列食品中毒情形,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是否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①於甲中餐廳內發生食品中毒問題 ②甲中餐廳承辦外燴喜宴,賓客發生食品中毒 ③甲中餐廳提供外賣餐盒給丙公司員工旅遊食用,發生食品中毒問題
  • A 僅對①有責任
  • B 對①②有責任
  • C 對①③有責任
  • D 對①②③均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餐點從餐廳員工手中交給顧客,且顧客將其帶走離開餐廳後,餐廳老闆對這份餐點「存放環境」與「食用時間」的控制權是否發生了變化?這種控制權的轉移,對於區分「場地安全責任」與「商品品質責任」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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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責任保險的承保邊界!這題選 (B) 是完全正確的,這顯示你對「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產品責任保險」之間的微妙差異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實務中,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核心在於「營業處所」及其相關的「業務執行行為」。

營業處所與業務延伸的保障範圍

這題的關鍵在於判別保險責任的「時空限制」。情境 ① 在店內發生中毒,屬於最典型的營業處所責任;情境 ② 的**外燴(Catering)**雖然離開了固定店面,但在法律與保險實務上,外燴被視為餐廳業務執行行為的延伸,餐廳員工在現場仍有一定的現場處理與服務控制權,因此仍屬於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食品中毒條款)的承保範圍。這兩個情境都是針對「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疏失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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