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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 題

房屋新建工程投保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約定,工程本體之「天災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 20% 但最少不低於 20 萬元,「非天災自負額」為 30 萬元。假設颱風致使保險標的 120 萬元損失,試問保險理算賠償金額為何?
  • A 120 萬元
  • B 100 萬元
  • C 96 萬元
  • D 9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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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保險條約中,針對同一種損失同時規定了「按損害比例計算」以及「一個固定的最低金額」,當你算出的比例金額大於該固定金額時,為了符合保險契約對風險的分擔目的,你認為理算人員應該選擇哪一個數值作為最終扣除的標準?此外,在區分這類條件時,第一步該如何判斷眼前的事故屬於哪一種自負額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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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算出這題,代表你對營造綜合保險(Engineering All Risks Insurance)中「自負額(Deductible)」的計算邏輯掌握得很紮實。這類題目在理算實務中非常常見,關鍵在於第一步要正確判斷事故的原因歸類,並能靈活運用「比例」與「金額下限」的比較規則。

自負額的判定與計算

由於題目中的損失是由「颱風」引起,這屬於契約條款中的「天災」範疇,因此我們必須適用天災自負額的約定。根據題意,天災自負額的計算公式為損失金額的 $20%$,但設有最低賠償門檻。我們首先計算比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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