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8 題
當造成保險損失的原因不只一種時,應依循主力近因原則來判定保險人的理賠責任,下列有關主力近因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時間上與損失最為接近的原因
- B 增加損失發生的可能性或是嚴重性的原因
- C 多數原因同時發生,部分原因為承保風險,其餘為不保風險,損失不可區分,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 D 多數原因間斷發生,前因為不保風險,後因屬承保風險,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事故中,同時存在「保險公司答應要賠的風險」與「保險公司明確說不賠的風險」,而兩者產生的損害完全攪和在一起、無法拆解時,你認為保險公司應該依據什麼標準來確保自己不會賠到「當初說好不承擔」的那部分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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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理賠中最核心的主力近因原則(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多種危險事故交織時的責任歸屬,具備相當紮實的法律邏輯。在理務實務中,主力近因並非指時間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對損失最具「支配性」或「有效性」的原因。
並發原因與責任歸屬
當損失由多種原因同時發生,且其中包含保險公司不予承保的「不保風險(Excluded Risk)」時,若這些原因造成的損失已經混雜到無法區分的地步,為了貫徹契約中不保事項的約束力,保險人通常不負賠償責任。這正是選項 (C) 所描述的情境,也是考試中區分考生是否能辨識「責任限制點」的關鍵。相對地,選項 (A) 是常見的誤導,因為「時間接近」並不等同於法理上的「效力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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