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7 題
保險契約提供被保險人損失補償,保險人可能以修理重置等可回復標的物原狀方式進行理賠。依據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車體損失保險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有關分損或全損理賠方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為部分損失,保險人得依修復賠償或現金賠償方式理賠
②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為部分損失,被保險人得依修復賠償或現金賠償方式要求理賠
③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加以修復之全損狀況,保險人選擇全損修復賠償或全損現金賠償方式理賠
④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加以修復之全損狀況,被保險人得選擇全損修復賠償或全損現金賠償方式要求理賠
①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為部分損失,保險人得依修復賠償或現金賠償方式理賠
②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為部分損失,被保險人得依修復賠償或現金賠償方式要求理賠
③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加以修復之全損狀況,保險人選擇全損修復賠償或全損現金賠償方式理賠
④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加以修復之全損狀況,被保險人得選擇全損修復賠償或全損現金賠償方式要求理賠
- A ①③
- B ②④
- C ①④
- D 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中,當標的物只是輕微受損時,為了防止道德風險並確保賠償金額符合實際成本,哪一方(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更適合主導補償的方式?而當財產已經徹底毀損、無法再使用時,為了尊重資產所有人的最後選擇,決定權又應該交給誰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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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能精準分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不同損害程度下的權利義務,代表你對《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的核心條文已有紮實的掌握。
損害程度與選擇權的歸屬
在理賠實務中,理賠方式的選擇權歸屬是為了平衡雙方的權益。針對部分損失(Partial Loss),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了落實損害填補並控管賠付成本,契約賦予保險人選擇「修復」或「現金賠償」的主動權,這也就是描述 ① 正確的原因。然而,當事故嚴重到**全損(Total Loss)**程度時,考量到標的物可能已失去使用價值或修理費用過高(通常指修復費用達保額扣除折舊後 3/4 以上),契約轉而保障被保險人的意願,讓其能自行決定要領取現金賠償或是嘗試修復,因此描述 ④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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