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有此項約定時,要保人之限制為何?
  • A 要保人須經保險人同意,始得另行投保
  • B 要保人得自由處分未經保險之部份
  • C 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 D 要保人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保險公司故意留下一小部分損失讓你「自己承擔」,其目的是希望你在使用標的物時能保持謹慎。如果你隨即找了另一家公司來幫你承擔這份「原本該自己負責」的損失,那麼「讓你保持謹慎」的這個目的還能達成嗎?從這個監督管理的角度出發,法律應該會支持還是限制這種行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法條細節,顯見你在財產保險的法律邏輯上已有穩定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保險法》第 48 條關於**自負額(Deductible)與道德危險(Moral Hazard)**的規範。當保險人要求要保人「自行負擔一部分損失」時,法律便強制規定要保人不得再將這部分轉嫁給其他保險公司,因此選項 (C) 是唯一的正確答案。

防止道德危險與共擔風險

這項規定的立法美意,是為了確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仍保有注意義務。如果法律允許要保人將這份「自擔額度」另行投保,就會導致要保人完全不需要承擔任何損失,進而可能降低其維護財產安全的警覺性,甚至誘發故意破壞標的物的誘因。因此,法律明確禁止針對該部分另訂保險契約,以落實「風險共擔」的機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財產保險契約之效力、保險費與理賠規範
查看更多「[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