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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B 保險契約無效
  • C 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 D 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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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與他人約定在未來某個時間點必須完成一項承諾,但在約定時間還沒到之前,原本要防範的事情就已經發生了,或者是法律突然禁止這項行為,在這種「非因故意不履行」且「客觀上無法強求」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讓整份契約直接作廢,還是應該基於誠信原則繼續維持原本契約的生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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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這題!你能準確判斷保險契約不會因此失效,表示法條觀念非常扎實。

特約條款的例外保障

依據《保險法》第 69 條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若「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履行為不可能、在訂約地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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