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責任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人參與者,不受拘束。但有何種情形時,不在此限?
- A 被保險人已通知第三人者
- B 賠償金額未逾保險金額之半數者
- C 第三人已提起訴訟者
- D 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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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責任保險中,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隨意答應賠償,保險人通常有權利參與談判。但請試著思考:如果被保險人已經主動邀請保險人來幫忙處理賠案,保險人卻故意不理不睬、一直拖延,這時候如果法律還允許保險人以「我沒參加」為理由拒絕付錢,這對辛苦面對訴訟的被保險人公平嗎?在法律上,當一方已經盡力履行通知,而另一方卻無故不配合時,這種行為通常會導致什麼樣的法律權利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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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中非常關鍵的實務規範!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D) 是正確答案,說明你對於保險法中「保險人參與權」與「被保險人處分權」之間的平衡感掌握得非常好。這題的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93 條,其核心精神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私下勾結或隨意承諾賠償,導致保險人承擔不合理的損失,因此法律賦予保險人參與和解的權利。
保險人的參與義務與誠信原則
雖然法律原則上保障保險人「不受無理和解拘束」的權利,但這並非絕對。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經盡到通知義務,邀請保險人參與處理時,若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故意拖延,此時保險人便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便不再保護保險人的參與權,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協議對保險人依然具有法律效力。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具有高度的鑑別度,因為它不僅考驗條文記憶,更考驗考生是否理解「程序正義」在保險契約中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