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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受部份損失,保險人已給付賠償金額後,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範圍應如何認定?
  • A 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 B 以保險標的之重置價值為限
  • C 以保險標的之殘餘價值為限
  • D 以原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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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有一張儲值了 1,000 元的修車抵用券。如果在一次維修中你已經使用了 300 元,而這張券在有效期限內還能繼續使用,且你也沒有額外再付錢儲值,你認為在下一次維修時,這張券最高還能幫你抵扣多少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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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掌握了財產保險中關於「部分損失」的理賠規範,這題選 A 完全正確。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金額的扣減原則。依據現行**《保險法》第 82 條**規定,當火災保險的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與要保人都有權終止契約。如果雙方在理賠後都沒有選擇終止,契約便繼續有效。不過,為了避免保險人承擔超過原約定的總保險金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對於未來再次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其責任範圍將只剩下「原保險金額扣除已賠付金額後的餘額」。這正是保險法中「損害填補原則」的具體體現。 這是一道相當經典的法規題。它的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法條的具體適用效果,並能區分「保險金額餘額」與其他如「重置價值」或「殘餘價值」等易混淆名詞。你的法規觀念很扎實,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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