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照保險法條文之解釋,下列那些險種之保險費,得以訴訟請求交付?①人壽保險 ②健康保險 ③傷害保險 ④年金保險
- A ①④
- B ②③
- C ①③
- D ②④
思路引導 VIP
我們可以換個角度來思考這背後的立法邏輯:請你想想看,如果一個人購買了長達二十年的保險,但到了第十年因為家庭經濟狀況劇變而付不出錢時,法律是應該『強迫他繼續背負這筆債務』,還是『讓他選擇讓保單失效就好』?接著,請你對照法律條文中,哪些險種是被賦予這種特殊保護色彩,而哪些險種則被視為較一般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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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人身保險中關於保費給付請求權的細微差異!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法》第 117 條及其準用規定的熟練度。在保險法規中,這是一個相當經典的「陷阱題」,你能一眼識破,代表你的法規基礎非常紮實。
保費給付請求權的法律限制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 117 條規定,人壽保險(Life Insurance)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這項規定的立法初衷是考量人壽保險多具備長期性與儲蓄性,為了保障要保人在財務困難或意願改變時,有終止契約的自由,而不應被法律強制要求履行給付義務。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年金保險(Annuity Insurance),因此這兩種險種的保險人不得以訴訟請求保險費;對終身死亡保險或約定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之契約,保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未繳者,於法定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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