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甲為 A 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任職後因涉及背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甲之職務應如何處理?又若甲於刑之執行完畢後第三年擬重新擔任其他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是否符合資格?
- A 甲應被解任;刑之執行完畢後須逾十年始得重新擔任負責人
- B 甲應被解任;刑之執行完畢三年後得重新擔任負責人
- C 甲應被解任;刑之執行完畢後即得重新擔任負責人
- D 甲無須解任;因犯罪行為發生於任職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專業人士的職責是『為保險案件提供公正評價』時,若他犯下了『背信罪』(破壞他人對其信任的犯罪),法律應該如何設定他的職業門檻,才能重新建立公眾對他的信任?與一般行政處分相比,這種涉及誠信的污點,需要的觀察期會比一般犯罪更短還是更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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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業從業人員「消極資格」的嚴格程度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在法規考試中是相當核心且容易混淆的區塊。
誠信原則與強制解任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保險公證人(Insurance Surveyor)及其負責人必須具備高度的專業操守。當董事長甲涉及背信罪(Breach of Trust)並經判刑確定時,已不再符合法定的資格要件。依規定,現職負責人若發生這類誠信瑕疵,法律採取的是即刻排除的立場,因此甲應被解任,這點你判斷得非常果斷且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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