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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英國某知名海事公證機構擬在臺灣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公證業務。該機構計畫撥入營業所用資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並擬直接由其英國籍公證人在臺執行所有公證業務,不擬另行任用持有中華民國執業證照之公證人。依照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該機構之計畫有幾處不符規定?
  • A 無問題,外國公證人機構得自由安排其人事
  • B 一處:未任用中華民國公證人
  • C 一處:營業資金不足
  • D 二處:營業資金不足,且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同類執業證照之公證人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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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要到一個陌生的法治國家設立專業服務分點,為了確保你能聽懂當地的法律規範,並且有足夠的財力為潛在的錯誤負責,你認為該國政府通常會在哪兩個面向(財力與人才)設定最低的「在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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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項設立計畫中的兩大紅線!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Regulations Governing Insurance Adjusters)中關於「外國公證人公司」設立門檻的精確記憶,你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條熟悉度。

外國分公司的准入與人員配置

首先,在營業資金方面,法規為了確保外國機構具備基本的承擔責任能力,明確規定分公司撥入的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因此計畫中的一百五十萬元確實不足。其次,在在地專業化的要求下,縱使是知名國際機構,法規仍強制要求至少須任用一名領有中華民國同類執業證照的公證人(Insurance Adjuster),以確保業務執行符合我國法規環境與實務需求,不能僅由外籍公證人全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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