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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在何種情況下,保險人於賠償被保險人損失後,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 A 被保險人因醫療過失而死亡
  • B 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故意行為受傷
  • C 被保險人因他人疏失而死亡
  • D 車禍後由保險人先支付修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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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有一件東西壞了,我們可以用錢買到一模一樣的來替換;但如果是一個人的健康或生命受損,我們真的能說這份補償「完全填補」了損失嗎?在法律邏輯中,哪一種情況比較容易導致被保險人因為「多領了一份錢」而反而從意外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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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能答對,代表你已經釐清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法理上的重大差異。這在保險法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觀念。

損害填補原則與代位權的適用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求償權主要建立在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之上。當保險人補償了被保險人因第三人行為所導致的財產損失時,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同時向保險人領取理賠、又向第三人請求賠償,進而獲得「不當得利」,法律規定保險人可以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選項 (D) 的「修車費用」屬於典型的財產保險,其損害可以具體量化,因此保險人具有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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